1. 如何阅读本标准

解决标准是协商或劝告的标准。如您与本院之间另有结算约定,以该约定为准。

不同诊疗对应不同的条款,数字的出处也因条款而异。每项诊疗只适用其对应的条款。

诊疗对应条款数字出处
种植牙术后脱落、损坏2. 种植牙解决标准(告示)
种植牙中途中止3. 种植牙中途中止大韩牙周病学会(非告示)
牙齿美白、瘦脸针、唇部填充4. 牙齿美白·瘦脸针·唇部填充解决标准(告示)
Brinate、牙冠、嵌体5. Brinate·牙冠·嵌体本院核定(非告示)
矫正6. 矫正大韩齿科矫正学会劝告方案·本院核定(非告示)
其他自费诊疗7. 其他自费诊疗下列共同原则

共同按以下方式结算。

  • 退款金额以收据上记载的价格为准。主张不同金额的一方负责举证。
  • 只扣除已提供诊疗的费用,以及因解约通常产生的实际损失。未接受的诊疗费用不予扣除。如支付、预约平台的手续费无法退回本院,则从退款金额中扣除该金额。
  • 解决标准以定金计算赔偿或退款时,如定金超过诊疗费的10%,只将10%视为定金。
  • 诊断费不会作为定金被重复扣除。
  • 如已收金额少于应扣金额,可就差额请求支付。
  • 本院的责任事由,是指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诊疗,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 在说明并同意之后改变主意,属于患者方的事由,与诊疗过失不同。
  • 是否存在诊疗过失,由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或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相关损害赔偿与本标准的退款计算分开处理。

不予退款的情形

  • 仅因颜色、形态、大小、触感等主观审美上的不满意,不予退款。粘接或佩戴完成后,按对应条款的表格处理。
  • 因您的磨牙、外伤、吸烟、未履行口腔护理,导致修复体、种植体、矫治装置脱落或破损的,不适用本标准的保证与退款。
  • 退款时,请归还本院制作或佩戴的修复体、矫治装置及技工制品。未归还的,可扣除其价值。

2. 种植牙

依照解决标准中医疗业“种植牙”项目。适用于种植牙、前牙种植牙、Osstem 种植牙、Neo 种植牙。

情形本院的处理
术后1年内的定期检查患者无需承担费用
术后1年内种植体脱落重新施术(由本院承担)。重复2次的,全额退还治疗费
术后1年内修复体脱落重新佩戴(由本院承担)
术后1年内螺丝破损更换螺丝(由本院承担)。重复3次的,患者可选择其他医疗机构,该治疗费用由本院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另行收取费用。

  • 因患者延迟支付诊疗费导致治疗中断的
  • 患者2次以上未按时接受定期检查的
  • 患者未如实告知本人病史的
  • 患者受到其他外伤或疾病影响的
  • 因患者磨牙、吸烟、未履行口腔护理,导致种植体、螺丝及修复体脱落或破损的
  • 因患者疏忽导致种植体、螺丝及修复体脱落的

3. 种植牙中途中止

解决标准中没有种植牙中途中止时的退款比例。本院依照韩国消费者院调解案例所参考的大韩牙周病学会分阶段比例。该比例并非告示。

  • 适用的诊疗为种植牙、前牙种植牙、Osstem 种植牙、Neo 种植牙。
  • 按实际完成的阶段适用退款比例。
  • 如价目表中列有种植牙精密诊断检查,可将该金额作为诊断阶段的费用。
阶段本院退款比例
诊断及治疗计划90%
种植体植入手术47%
修复0%

表中比例,是将大韩牙周病学会的诊疗行为费用占比10%、43%、47%,换算为完成该阶段后的退款比例。

植入材料费用另行结算。下列项目另行实施的,按是否已提供结算其费用。

  • 简单植骨
  • 复杂植骨
  • 上颌窦提升(经牙槽嵴)
  • 上颌窦提升(侧壁开窗)
  • 个性化基台
  • 氧化锆基台
  • 种植体螺丝更换
  • 追加修复体(桥体/重新制作)
  • 螺丝紧固

4. 牙齿美白·瘦脸针·唇部填充

准用解决标准中医疗业“皮肤科施术及治疗”(美容目的)项目。

  • 适用的诊疗为美白、牙齿美白、美白(家庭+诊室2次)、死髓牙美白、BLC 3、瘦脸针、唇部填充。
  • 按次数签约的,扣除已接受的次数;按期间签约的,扣除截至解约日已提供的诊疗。
  • 定金超过总额10%的,以10%视为定金。
责任方开始治疗前开始治疗后
本院返还定金,并赔偿定金的10%扣除已接受的次数后退还已收金额,并赔偿总额的10%
患者退还定金的90%(赔偿10%)扣除已接受的次数及总额的10%后,退还余额

5. Brinate·牙冠·嵌体

解决标准中没有分阶段比例。流程依次为诊断、备牙、技工制作、粘接。以下为本院制定的核定方式。

  • 适用的诊疗为 Brinate(无需磨牙的贴面)、陶瓷 Brinate、全瓷冠、前牙陶瓷冠、前牙氧化锆牙冠、后牙陶瓷冠、后牙氧化锆牙冠、后牙金冠、陶瓷嵌体、金嵌体、树脂嵌体。
  • 收据或治疗费用计划书中另行列明各阶段金额的,按该金额处理。
  • 按已完成的阶段适用退款比例。未进行的阶段不计入。
  • 粘接完成后,不予退款。
阶段本院退款比例完成时点
诊断90%完成口腔检查、照片或影像、模型或扫描、颜色与形态确定、治疗计划时
备牙70%完成牙齿磨削或修整时
技工制作30%委托技工所或开始院内制作时
粘接0%修复体粘接或戴入时
  • 表中比例,是完成该阶段时本院在约定总额中退还的比例。各阶段核定为:诊断10%、备牙20%、技工制作40%、粘接30%。
  • 未进行备牙的情形:仅完成诊断时为90%,诊断后开始技工制作时为50%,粘接完成时为0%。
  • 备牙完成后,即使尚未进行技工制作,也退还70%。另行制作临时牙的,再扣除价目表所列金额。
  • 技工制品只能用于该患者本人。即使归还,开始技工制作后也只退还30%。
  • 在 Brinate 之前进行的美白、牙齿美白、美白(家庭+诊室2次)、死髓牙美白、BLC 3,按第4条另行结算。Brinate 抛光仅在已提供时扣除。
  • 不适用解决标准中的“皮肤科施术及治疗”。本院不进行整形外科手术。不适用解决标准中“整形手术”有关预定手术日期的违约金。

6. 矫正

解决标准中没有矫正项目。本院以大韩齿科矫正学会《矫正治疗费退款劝告方案》作为协商与劝告的标准。劝告方案并非告示。

  • 矫正诊断费为约定总额的10%。此为本院核定,不会作为定金重复扣除。收据或治疗费用计划书中另列诊断金额的,按该金额处理。
  • Initial fee(诊断·启动费用)并非装置费,与每月治疗费一样属于治疗费。
  • 特殊装置视具体情况增减。

活动矫正·隐形矫正

适用的诊疗为隐形矫正。学会在2017年12月的劝告方案中加入了隐形矫正装置。隐形矫正不适用固定矫正的期间区段(40%、20%、10%)。

阶段本院退款比例
开始制作装置前90%
开始制作装置后、完成前90%扣除技工实际损失后的余额
装置制作完成后0%
  • 开始制作前的90%,是指只扣除10%的诊断费。
  • 制作完成后的0%,是指该治疗费不予退还,并不是只扣除技工费后退还其余部分。
  • 技工制品只能用于该患者本人。即使归还,已产生的技工实际损失仍予扣除。

固定矫正

适用的诊疗为局部矫正、局部矫正 MTA、矫正开始 - MTA、矫正开始 - Clippy C、矫正开始 - Combi、矫正开始 - 舌侧矫正。第1至第4阶段的比例为劝告方案的退款下限,不作增减。

阶段本院退款比例
佩戴装置前90%
开始制作装置后、佩戴前90%扣除技工实际损失后的余额
1. 从佩戴装置到排齐牙列(6个月以内)40%
2. 从排齐牙列到关闭间隙(1年以内)20%
3. 从关闭间隙到精细调整(1年6个月以内)10%
4. 佩戴保持器期间0%
  • 佩戴前的90%,是指只扣除10%的诊断费。
  • 局部矫正和局部矫正 MTA 的疗程可能较短,因此按与实际进展相符的阶段适用比例。

保持器与附加项目

已制作、已佩戴或已提供项目的费用予以扣除。

  • 保持器:固定式保持器(FR)、透明保持器(CR)、活动式保持器(CCR)、矫正开始时的保持器
  • 附加项目:FR半边重新制作、FR整体重新制作、FR重新粘接、FR修补、FR拆除、FR CUT、CCR WIRE CUT、矫正用螺钉、长期未复诊(复发治疗费)

7. 其他自费诊疗

第2条至第6条未涵盖的自费诊疗,按第1条的共同原则结算。

适用的诊疗为树脂补牙、树脂贴面、前磨牙树脂、磨牙树脂、前牙舌面树脂、邻面树脂(R/V)、唇面树脂(B/N)、牙颈部树脂(C/A)、牙齿形态修整、牙龈整形、牙周治疗、洗牙、自费洗牙、口腔检查、色素去除、涂氟、磨牙垫、树脂核、桩、调磨、GVX、自费全景X光、Minoclin、装置盒。

  • 已提供诊疗的费用予以扣除。
  • 开始技工制作前,不扣除技工费。
  • 已佩戴完成的修复体及已产生的技工实际损失予以扣除。即使归还技工制品,技工费的扣除也不变。

8. 预约金及第三方支付

本网站不收取预约金或诊疗费。

  • 通过 Naver 预约、电话、KakaoTalk 支付的金额,其退款按该经营者的条款与程序处理。
  • Naver 预约、刷卡支付、便捷支付的手续费因取消而无法退回的,扣除该金额后退款。
  • 本院未直接收取的金额,本院不予退还。如取消需本院确认,本院将及时配合。
  • 未付预约金、仅通过电话预约的,无可退款项。

9. 退款程序

请致电(+82-2-3476-2879)或来院申请,并出示收据、治疗费用计划书及支付记录。

结算金额确认后,即办理退款手续。刷卡或银行转账须按支付机构的取消程序处理,到账或撤销授权可能需要一定时日。

10. 纠纷解决与标准变更

如有疑问,请联系本院(+82-2-3476-2879,首尔特别市江南区江南大路390,Mijin Plaza 13楼)。如未能达成协议,您可向下列机构申请咨询或调解(均为韩国机构)。

  • 消费者咨询中心:1372(www.ccn.go.kr)
  • 韩国消费者院:www.kca.go.kr
  •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韩国消费者院申请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1670-2545(www.k-medi.or.kr)

本标准自2026年9月20日起,适用于本院在该日及之后收取的自费诊疗费。此前收取的金额,按当时的说明或约定处理。如解决标准发生变更,或本院的收费、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将在施行前于本页公开,并标明施行日期与最后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