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閱讀本標準
解決標準是協商或勸告的標準。如您與本院之間另有結算約定,以該約定為準。
不同診療對應不同的條款,數字的出處也因條款而異。每項診療只適用其對應的條款。
| 診療 | 對應條款 | 數字出處 |
|---|---|---|
| 植牙術後脫落、損壞 | 2. 植牙 | 解決標準(告示) |
| 植牙中途中止 | 3. 植牙中途中止 | 大韓牙周病學會(非告示) |
| 牙齒美白、瘦臉針、唇部填充 | 4. 牙齒美白·瘦臉針·唇部填充 | 解決標準(告示) |
| Brinate、牙冠、嵌體 | 5. Brinate·牙冠·嵌體 | 本院核定(非告示) |
| 矯正 | 6. 矯正 | 大韓齒科矯正學會勸告方案·本院核定(非告示) |
| 其他自費診療 | 7. 其他自費診療 | 下列共同原則 |
共同按以下方式結算。
- 退款金額以收據上記載的價格為準。主張不同金額的一方負責舉證。
- 只扣除已提供診療的費用,以及因解約通常產生的實際損失。未接受的診療費用不予扣除。如支付、預約平臺的手續費無法退回本院,則從退款金額中扣除該金額。
- 解決標準以定金計算賠償或退款時,如定金超過診療費的10%,只將10%視為定金。
- 診斷費不會作為定金被重複扣除。
- 如已收金額少於應扣金額,可就差額請求支付。
- 本院的責任事由,是指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約定的診療,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 在說明並同意之後改變主意,屬於患者方的事由,與診療過失不同。
- 是否存在診療過失,由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院或消費者糾紛調解委員會處理,相關損害賠償與本標準的退款計算分開處理。
不予退款的情形
- 僅因顏色、形態、大小、觸感等主觀審美上的不滿意,不予退款。黏接或佩戴完成後,按對應條款的表格處理。
- 因您的磨牙、外傷、吸菸、未履行口腔護理,導致修復體、植體、矯治裝置脫落或破損的,不適用本標準的保證與退款。
- 退款時,請歸還本院製作或佩戴的修復體、矯治裝置及技工製品。未歸還的,可扣除其價值。
2. 植牙
依照解決標準中醫療業“植牙”項目。適用於植牙、前牙植牙、Osstem 植牙、Neo 植牙。
| 情形 | 本院的處理 |
|---|---|
| 術後1年內的定期檢查 | 患者無需承擔費用 |
| 術後1年內植體脫落 | 重新施術(由本院承擔)。重複2次的,全額退還治療費 |
| 術後1年內修復體脫落 | 重新佩戴(由本院承擔) |
| 術後1年內螺絲破損 | 更換螺絲(由本院承擔)。重複3次的,患者可選擇其他醫療機構,該治療費用由本院承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另行收取費用。
- 因患者延遲支付診療費導致治療中斷的
- 患者2次以上未按時接受定期檢查的
- 患者未如實告知本人病史的
- 患者受到其他外傷或疾病影響的
- 因患者磨牙、吸菸、未履行口腔護理,導致植體、螺絲及修復體脫落或破損的
- 因患者疏忽導致植體、螺絲及修復體脫落的
3. 植牙中途中止
解決標準中沒有植牙中途中止時的退款比例。本院依照韓國消費者院調解案例所參考的大韓牙周病學會分階段比例。該比例並非告示。
- 適用的診療為植牙、前牙植牙、Osstem 植牙、Neo 植牙。
- 按實際完成的階段適用退款比例。
- 如價目表中列有植牙精密診斷檢查,可將該金額作為診斷階段的費用。
| 階段 | 本院退款比例 |
|---|---|
| 診斷及治療計劃 | 90% |
| 植體植入手術 | 47% |
| 修復 | 0% |
表中比例,是將大韓牙周病學會的診療行為費用佔比10%、43%、47%,換算為完成該階段後的退款比例。
植入材料費用另行結算。下列項目另行實施的,按是否已提供結算其費用。
- 簡單植骨
- 複雜植骨
- 上頜竇提升(經牙槽嵴)
- 上頜竇提升(側壁開窗)
- 個性化基臺
- 氧化鋯基臺
- 植體螺絲更換
- 追加修復體(橋體/重新制作)
- 螺絲緊固
4. 牙齒美白·瘦臉針·唇部填充
準用解決標準中醫療業“皮膚科施術及治療”(美容目的)項目。
- 適用的診療為美白、牙齒美白、美白(家庭+診室2次)、死髓牙美白、BLC 3、瘦臉針、唇部填充。
- 按次數簽約的,扣除已接受的次數;按期間簽約的,扣除截至解約日已提供的診療。
- 定金超過總額10%的,以10%視為定金。
| 責任方 | 開始治療前 | 開始治療後 |
|---|---|---|
| 本院 | 返還定金,並賠償定金的10% | 扣除已接受的次數後退還已收金額,並賠償總額的10% |
| 患者 | 退還定金的90%(賠償10%) | 扣除已接受的次數及總額的10%後,退還餘額 |
5. Brinate·牙冠·嵌體
解決標準中沒有分階段比例。流程依次為診斷、備牙、技工製作、黏接。以下為本院制定的核定方式。
- 適用的診療為 Brinate(無需磨牙的貼片)、陶瓷 Brinate、全瓷冠、前牙陶瓷冠、前牙氧化鋯牙冠、後牙陶瓷冠、後牙氧化鋯牙冠、後牙金冠、陶瓷嵌體、金嵌體、樹脂嵌體。
- 收據或治療費用計劃書中另行列明各階段金額的,按該金額處理。
- 按已完成的階段適用退款比例。未進行的階段不計入。
- 黏接完成後,不予退款。
| 階段 | 本院退款比例 | 完成時點 |
|---|---|---|
| 診斷 | 90% | 完成口腔檢查、照片或影像、模型或掃描、顏色與形態確定、治療計劃時 |
| 備牙 | 70% | 完成牙齒磨削或修整時 |
| 技工製作 | 30% | 委託技工所或開始院內製作時 |
| 黏接 | 0% | 修復體黏接或戴入時 |
- 表中比例,是完成該階段時本院在約定總額中退還的比例。各階段核定為:診斷10%、備牙20%、技工製作40%、黏接30%。
- 未進行備牙的情形:僅完成診斷時為90%,診斷後開始技工製作時為50%,黏接完成時為0%。
- 備牙完成後,即使尚未進行技工製作,也退還70%。另行製作臨時牙的,再扣除價目表所列金額。
- 技工製品只能用於該患者本人。即使歸還,開始技工製作後也只退還30%。
- 在 Brinate 之前進行的美白、牙齒美白、美白(家庭+診室2次)、死髓牙美白、BLC 3,按第4條另行結算。Brinate 拋光僅在已提供時扣除。
- 不適用解決標準中的“皮膚科施術及治療”。本院不進行整形外科手術。不適用解決標準中“整形手術”有關預定手術日期的違約金。
6. 矯正
解決標準中沒有矯正項目。本院以大韓齒科矯正學會《矯正治療費退款勸告方案》作為協商與勸告的標準。勸告方案並非告示。
- 矯正診斷費為約定總額的10%。此為本院核定,不會作為定金重複扣除。收據或治療費用計劃書中另列診斷金額的,按該金額處理。
- Initial fee(診斷·啟動費用)並非裝置費,與每月治療費一樣屬於治療費。
- 特殊裝置視具體情況增減。
活動矯正·隱形矯正
適用的診療為隱形矯正。學會在2017年12月的勸告方案中加入了隱形矯正裝置。隱形矯正不適用固定矯正的期間區段(40%、20%、10%)。
| 階段 | 本院退款比例 |
|---|---|
| 開始製作裝置前 | 90% |
| 開始製作裝置後、完成前 | 90%扣除技工實際損失後的餘額 |
| 裝置製作完成後 | 0% |
- 開始製作前的90%,是指只扣除10%的診斷費。
- 製作完成後的0%,是指該治療費不予退還,並不是只扣除技工費後退還其餘部分。
- 技工製品只能用於該患者本人。即使歸還,已產生的技工實際損失仍予扣除。
固定矯正
適用的診療為局部矯正、局部矯正 MTA、矯正開始 - MTA、矯正開始 - Clippy C、矯正開始 - Combi、矯正開始 - 舌側矯正。第1至第4階段的比例為勸告方案的退款下限,不作增減。
| 階段 | 本院退款比例 |
|---|---|
| 佩戴裝置前 | 90% |
| 開始製作裝置後、佩戴前 | 90%扣除技工實際損失後的餘額 |
| 1. 從佩戴裝置到排齊牙列(6個月以內) | 40% |
| 2. 從排齊牙列到關閉間隙(1年以內) | 20% |
| 3. 從關閉間隙到精細調整(1年6個月以內) | 10% |
| 4. 佩戴保持器期間 | 0% |
- 佩戴前的90%,是指只扣除10%的診斷費。
- 局部矯正和局部矯正 MTA 的療程可能較短,因此按與實際進展相符的階段適用比例。
保持器與附加項目
已製作、已佩戴或已提供項目的費用予以扣除。
- 保持器:固定式保持器(FR)、透明保持器(CR)、活動式保持器(CCR)、矯正開始時的保持器
- 附加項目:FR半邊重新制作、FR整體重新制作、FR重新黏接、FR修補、FR拆除、FR CUT、CCR WIRE CUT、矯正用螺釘、長期未複診(復發治療費)
7. 其他自費診療
第2條至第6條未涵蓋的自費診療,按第1條的共同原則結算。
適用的診療為樹脂補牙、樹脂貼片、前磨牙樹脂、磨牙樹脂、前牙舌面樹脂、鄰面樹脂(R/V)、唇面樹脂(B/N)、牙頸部樹脂(C/A)、牙齒形態修整、牙齦整形、牙周治療、洗牙、自費洗牙、口腔檢查、色素去除、塗氟、磨牙墊、樹脂核、樁、調磨、GVX、自費全景X光、Minoclin、裝置盒。
- 已提供診療的費用予以扣除。
- 開始技工製作前,不扣除技工費。
- 已佩戴完成的修復體及已產生的技工實際損失予以扣除。即使歸還技工製品,技工費的扣除也不變。
8. 預約金及第三方支付
本網站不收取預約金或診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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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退款程序
請致電(+82-2-3476-2879)或來院申請,並出示收據、治療費用計劃書及支付記錄。
結算金額確認後,即辦理退款手續。刷卡或銀行轉賬須按支付機構的取消程序處理,到賬或撤銷授權可能需要一定時日。
10. 糾紛解決與標準變更
如有疑問,請聯絡本院(+82-2-3476-2879,首爾特別市江南區江南大路390,Mijin Plaza 13樓)。如未能達成協議,您可向下列機構申請諮詢或調解(均為韓國機構)。
- 消費者諮詢中心:1372(www.ccn.go.kr)
- 韓國消費者院:www.kca.go.kr
- 消費者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韓國消費者院申請
- 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院:1670-2545(www.k-medi.or.kr)
本標準自2026年9月20日起,適用於本院在該日及之後收取的自費診療費。此前收取的金額,按當時的說明或約定處理。如解決標準發生變更,或本院的收費、結算方式發生變化,將在施行前於本頁公開,並標明施行日期與最後修改日期。